“黃書記,我決定辭職了,決心戒毒......”當我將處分決定送達給付某時,付某垂頭低聲說道。
付某是鄉鎮的一名普通干部,30歲出頭,在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、恪盡職守,前途一片光明,但是誰都沒有想到,他竟然走上吸毒這條不歸路。
“當時朋友帶著冰毒叫我玩玩,我出于好奇就試了一下,沒想到就上癮了,我是真糊涂啊......”付某懊悔的說道。吸食上毒品后,付某再也沒有了當初的工作熱情,性格也變得敏感易怒,從一個家庭幸福的有志青年墮落成人人而恥的“癮君子”。
一天,付某伙同他人吸毒時,被公安部門當場逮個正著,但沒想到公安部門對他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后,付某還是沒有忍受住毒品的誘惑,再一次淪為毒品的奴隸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,吸食、注射毒品,組織賭博,組織、支持、參與賣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亂活動的,予以撤職或者開除。鄉紀委接到上級交辦的付某問題線索后,迅速核查、立案,最終,付某受到撤職處分。
“越規者,規必懲之;逾矩者,矩必匡之”,黨紀國法是不可逾越的紅線,也是觸碰不得的高壓線,不管是誰,只要犯了錯紀法絕不會網開一面。紀法不容情,這個身邊的案例告訴我們,必須時刻繃緊紀法這根弦,破除任何僥幸心理,才能行穩致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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